400-123-4567
138000000000
广州市案例
您的位置: 首页 > 成功案例 > 广州市案例
联系我们

凯发体育集团网站,凯发手机手机官网

地址: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
手机:138000000000

咨询热线400-123-4567

一摄影公司被罚160000元!广州公布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

发布时间:2025-08-30 19:37:16人气:

  

一摄影公司被罚160000元!广州公布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

  2023年9月,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。

  经查明,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私教训练课程时,合同中“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,有权在乙方教练名单中自由选择私人教练,一经选定,甲方不得随意要求更换……”“……因甲方自身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训练过程中受到伤害的,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”,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服务权利、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内容。

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七条第一项、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。

  2024年7月,依据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经查明,当事人使用自己设计的私人教练服务协议文本与消费者签订合同,协议书中,“5.私教会员须按照私人教练安排的训练计划进行练习,如擅自更改计划而导致不良后果将由自己承担责任”,免除了当事人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;“12.任何口头约定及其他没有XXXX健身签章的书面约定都不能作为本协议任何一方权利、义务之依据”,排除了口头承诺效力,免除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。

  2025年6月,依据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经查明,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培训服务时,需要与消费者订立报名合同,其中包含“5.3 学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甲方……不退还任何费用”“8.4自报名之日起30日后乙方申请解除本协议的,甲方不退还学员所缴费用”“12.8 XX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拥有本协议最终解释权”等内容。

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第四、七项的规定。

  2024年3月,依据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经查明,当事人使用《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》《会员卡合同》《游泳培训班报名表》等制式合同与顾客签约并收预付款,合同中“无需征求会员同意”“教学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”等格式条款内容,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、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。

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第四、八项的规定。同时,当事人拒退预付款,违反了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十条的规定。

  2024年7月,依据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、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十四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,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7576元、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近年来,婚介行业迅猛发展,但也存在诱导签订高额服务合同、设置模糊的限制性条款拒绝退款、机构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等个别乱象。

  2023年10月,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。

  经查明,当事人不在登记地址实地经营,执法人员多次发出询问通知书,其均未接受询问调查。经消费者配合调查,查明消费者郑某某、黄某某、张某分别于2023年4月16日、2023年4月15日、2023年4月21日与当事人签订了《会员服务合同》。

  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诉求后,经双方协商,当事人与消费者郑某某、黄某某、张某分别签订了《合同解除协议》和《〈VIP会员服务合同〉终止协议》,约定在签订协议后90个工作日内退还18000元、25483元和11760元。但当事人自约定期满之日起超过十五日均未给上述消费者退款,故意拖延履行退还服务费用义务,未退还费用共计55243元。

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。2024年3月,依据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十四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,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55243元、罚款55243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当前,摄影行业普遍采用“预付费+预约制”模式,但由于抗风险能力弱、逃逸成本低和合同责任规避等问题,个别无良商家动了“卷款跑路”的念头。

  2024年9月,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投诉工单数量异常猛增,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。

  经查明,当事人采取预收款方式,先向消费者收取摄影款,后由消费者预约时间进行服务。然而,当事人停止营业导致不能向消费者提供既定服务,但也无法退回先前预付款。

  同时,消费者曾向当事人提出补足商品或退还服务费用的合理诉求,但当事人仅以一张《歇业说明》回应消费者,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退款要求。

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十条的规定。2025年1月,依据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十四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,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6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“预付式消费”,是指消费者预先向商家支付整体消费金额,商家以打折、赠送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部分优惠,消费者按次享受服务的消费方式。

  推销时,以充值金额越大,礼品赠送越多、档次越高或享受折扣优惠力度越大为“诱饵”,对消费者进行沉浸式洗脑,诱导其进行大额充值。

  口头宣传时,故意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,消费者在实际消费过程中,商家无法提供与销售时承诺内容一致的产品或服务。由于只是口头宣传,无宣传广告佐证,加上合同协议没有相关约定,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权益。

  办卡时,对卡的使用期限、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退卡和转卡方式等方面未标明或标注不清,未明确持卡人的权利,导致产生消费纠纷。

  在办卡前,要查看经营者相关证照,详细了解商家的信誉和经营状况,尽量选择规模较大、连锁式的经营者。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营者信息,或登录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查看经营者被投诉情况,降低消费风险。

  要结合自身需求、经济能力、消费习惯等因素适度理性消费,避免付款后实际不使用造成的资源浪费、违约金承担等。不要贪图便宜大量购买或充值额度过大,尽量选择时限较短的月卡、季度卡,避免承担过大风险。对在短时间内大量发放预付卡、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,更要提高警惕。

  不要轻信商家口头承诺,对预付式消费的使用范围、期限、功能、限制和退款条件等信息了解清楚,双方协商内容要通过合同、服务协议等进行明确。

  付款时尽量以电子方式转账,注意妥善保存付款凭证、合同或协议、宣传单等。建议消费者定期核对消费记录、剩余服务次数、充值账户余额等信息,在有效期内及时消费,每次消费后都要向商家索要消费明细,并做好消费记录,对交易情况做到心中有数、有据可依。

推荐资讯